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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軟體基金會擁有大部份 GNU 作業系統及其他自由軟體的著作權,取得這些資產的目的是,避免它們成為專屬軟體。每年都有數千個來自個人或公司的自由軟體作業,把著作權轉讓給自由軟體基金會。依照美國的法律,自由軟體基金會註冊它們,並加上授權條款,以自由軟體方式散布 - 通常是 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。經由自由軟體授權和遵守實驗室,我們確保自由軟體散布者尊重其義務,把自由傳給所有使用者,共享、學習及修改原始碼
自由軟體所指稱的軟體,其使用者有使用、複製、散佈、研究、改寫、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。更精確地說,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:
- 不論目的為何,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(自由之零)。
- 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,並且得以改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(自由之一)。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。
- 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,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(自由之二)。
- 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,並且可以發表改寫版供公眾使用,如此一來,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。如前項,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(自由之三)\
- 給予使用者使用軟體的四種自由
- 符合著佐權的規定
- 與GNU GPL相容,指的是GPL第二版及第三版
- 實務運作沒有困難
開放原始碼促進會(Open Source Initiative,OSI)對開放原始碼下了一個定義。開放源始碼不祗是讓使用者近用原始碼,它的授權條款必須指明其散布過程必須符合十項範疇:
- 自由再散布:允許自由再散布程式,並且不可以因此而收取授權金,不過仍然可以收取授權金以外的費用;
- 原始碼:以原始碼形式散布程式,以備他人修改。
- 衍生作品:允許他人修改原程式, 並且允許他人散布修改過的程式。
- 原創原始碼的完整性:必須保持原始碼的完整性,修改過的版本,應以不同的版本編號呈現,或以修正檔方式,附加於原程式的形式,來散布修改程式。
- 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:其目的係讓開放原始碼軟體可以廣泛地散布。
- 不得對使用範圍有差別待遇:可以在任何範圍內運用,包括商業領域。
- 散布授權條款:授權條款中的權利適用於收到程式的所有使用者。
- 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:軟體內的部份程式被拿出來單獨散布時,仍應使用相同的授權條款。
- 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:多個程式一併散布時,不得限制其他程式必須是開放原始碼。
- 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: 可以在任何環境散布,包括非網際網路環境以及非圖形化使用者環境。
著佐權
專屬軟體的作者以著作權剝奪使用者的自由,我們以著作權保障使用者的自由,所以更改「著作權」(Copyright)為「著佐權」(Copyleft)。英文的「right」(右)被換為「left」(左),原有的中文譯名「作」,則以諧音「佐」取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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